帳務處理(代客記帳報稅)


A(本所應辦事項)
B(客戶/廠商 配合事項)
 
每單月份15日前代理申報前2個月之營業稅
  1. 每單月份10日前準備前2個月之進貨、銷貨發票及相關支出憑證,寄送本所,或由本所派員收取。
  2. 進貨、銷貨發票必須註明統編、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銷售額、稅額、合計。
  3. 發票或憑證請儘量依日期先後順序放置,勿捲曲。
 
每月10日前辦理前1月份各類扣繳。
須扣繳之客戶,請準備扣繳款項,自行向銀行繳納,或由本所代辦。
 
每雙月份10日以前本所代客戶向農會申購次期使用之發票。
 
 
每雙月份25日以後,寄送次期使用之發票給客戶。
 
 
每年9月底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暫繳。
  1. 預估暫繳款是以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分之1稅款估計暫繳。
  2. 請準備款項交本所代辦。
 
每年5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。行號客戶之個人綜合所得稅,亦由本所代申報。
  1. 準備稅款。
  2. 行號客戶請提供戶口名簿影本、綜合所得稅申報人及受扶養人全部扣繳憑單、及相關申報憑證。
 
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各類所得額及扣繳額(代客戶製作員工薪資、股利、租金等所得扣繳憑單,並於2月10日前交付客戶。)
  1. 提供全年度員工薪資清冊。
  2. 客戶收到本所製作之扣繳憑單後,轉寄發給所得者(如員工、股東、房東等)。